当日下午约2点30分,阳前伟等人回到学校。大约下午4点30分,阳某欢去刘某文老师家玩,被告人阳前伟在自家卧室休息。不久,其听到有人在敲门喊“老师”,便打开房门,见该班女生伍某某独自一人来请假,阳前伟便产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遂将伍某某推倒在床上实施强奸。
但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阳前伟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证人阳某欢、李某来的证言、电视剧《黄手帕》结束时间、李某来的通话记录,阳前伟整个作案过程仅有十几分钟。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在这十几分钟里,要完成以下一系列动作:(1)被害人伍某某敲门,阳前伟去开门;(2)与被害人一起进入里面的房间;(3)脱被害人的衣物;(4)被害人不断叫喊;(5)用枕头捂住被害人嘴鼻约10分钟;(6)给被害人穿上内裤;(7)把被害人的尸体塞进床下面等。
2013年4月16日,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递交书面报告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地做无罪申诉。2009年10月10日,邵阳中院信访答复阳前伟,不符合再审条件。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驳回了阳前伟的申诉……根据我们找阳前伟了解情况以及听取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后,认为阳前伟可能存在冤屈。因此,我们将这一重要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上级领导能过问此案,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将基层单位的意见反映上去,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进而启动本案的再审。”
而另一名证人李某来在案证言称,他是上了下午第六节课,下午16:15下课后,从教室回到办公室,放下教材后回到教师宿舍四楼的家里,在家里换好打球的短衣裤就出来了。他经过严某清老师的房间,看见严某清还在呕吐,他就过去,用脸盆接了一下严某清的呕吐物,又帮严某清老师倒了一杯茶喝,在那待了几分钟时间,然后他就喊住在严某清老师边的杨某云老师照顾一下严某清老师。当时他还给李某贵老师打了电话。
但邵阳中院认为,阳前伟在公安机关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其中还亲笔书写了交待材料,以及对其犯罪事实、抛尸地点指认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在卷,证明了其在公安机关对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及犯罪事实经过的交待与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符,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相互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故被告人阳前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但证人阳某欢在案证言和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黄手帕》时间显示,当天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黄手帕》两集结束时间是16:32,阳某欢证言也称是看完两集电视剧后才告诉在睡觉的父亲阳前伟,其去刘某文叔叔家,然后再关掉电视机出门。
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刘祚良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递交了阳前伟案的申诉状。据胡佼松介绍,受理该案申诉的“一巡”法官很重视这个案子,当年6月底,他们就接到“一巡”法官的电话通知称,“一巡”已经调取了阳前伟案原一审、二审的所有案卷材料。此后,2021年10月中旬,“一巡”又派员前往湖南绥宁县,走访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作案现场、抛尸现场,并与原一审、二审合议庭分别在湖南邵阳市、长沙市进行了座谈。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到湖南雁北监狱提审在这里服刑的阳前伟后,阳前伟又手写一份材料,委托律师交给法庭。他写道:“那天是我进入监狱十五年来第一次有法官来过问案子的事,当时我是很激动的,情绪也有波动……”
如,关于“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的意见,湖南高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伍某某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案发后有反常表现,其曾多次认罪供述并书写亲笔供词,供述的诸多抛尸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吻合,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
邵阳中院认为,阳前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阳前伟强奸伍某某时并无致死伍某某的直接故意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2006年11月16日,邵阳中院一审判决阳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胡佼松表示,从在案证据看,本案于2005年9月27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阳前伟在侦查阶段,先后有过16份笔录、2份自书材料。其中,在2005年9月27日-10月23日04:30前,有5份笔录、1份自书材料,均否认其强奸、杀害伍某某。2005年10月23日07:51后-24日23:50前期间,有6份讯问笔录、1份自书《交代材料》,供认其强奸、杀害伍某某。2005年10月27日后,公安机关再次对其讯问,其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认强奸、杀害伍某某,此后在各诉讼阶段均做无罪辩解。
日前,胡佼松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检,请求该院加快审查,答复最高法就阳前伟申诉案的征求意见。之后不久,胡佼松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电话,对方称已经征求完最高检的意见,法院正在走程序。
李某来的小灵通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来是2005年9月17日16:44呼叫李某贵老师的电话。李某来证言还证称:“严某清老师的住房到阳前伟的住房最多八十米,他从严某清老师到阳前伟的住处正常走只需要一分多钟,不超过两分钟。”
此外,律师认为,证人刘某文、李某艳老师家在学校女生宿舍楼旁边栋楼,而证人阳某欢从阳前伟家里离开去证人刘某文、李某艳老师家就要经过女生宿舍楼。据证人阳某欢证言,其从阳前伟家去证人刘某文、李某艳老师家的路途上并未有见到死者伍某某。
侦查阶段阳前伟的辩护律师周勇、刘任申于2005年11月7日在绥宁县看守所会见阳前伟时,阳前伟向辩护律师辩称:“我是被冤枉的,没有做过杀人的事情……我被迫将罪名背到自己身上,后来才吃了方便面。”同时,这份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有两位在场民警的签字确认。
关于被害人伍某某死因不明的上诉意见,湖南高院认为,“经查,因伍某某在被害10天后尸体才被发现,已高度腐败,无法从尸体上检出窒息征象,法医在排除枪弹、棍棒等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常见毒物中毒死亡、锐器损伤死亡等可能后,结合现场情况,作出伍某某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结论,这一认定是客观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此外,在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作出“湘检刑申复通(2018)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湖南高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65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2023年4月6日,最高法“一巡”法官前往雁北监狱,就阳前伟申诉案对其进行提审。提审结束后,阳前伟又以书面形式,对提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答复,阳前伟在《申诉人提审后的自诉状》中写道:“那天是我进入监狱十五年来第一次有法官来过问案子的事,当时我是很激动的,情绪也有波动……”
2005年,时年37岁的阳前伟是邵阳市绥宁县一中学高三班主任,其家在校内宿舍。当年9月17日,阳前伟所带班级的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的9月27日,伍某某的遗体在该校后山被人发现。
该函件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地进行申诉,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以及调阅阳前伟的判决书等案卷,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作案时间和犯罪的心理素质不具备,因此,我们希望贵院受理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利该犯的改造。”
此外,胡佼松表示,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其强奸伍某某时,因其反抗并喊叫,便用枕头捂住被害人伍某某嘴鼻10分钟左右,令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检并未在被害人的指甲缝里提取到相关表皮成分、组织碎屑等物质,而其身体中也未提取到阳前伟的精液等生物信息。
2018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佼松、刘祚良接受阳前伟委托,为其代理申诉事项。他们在查阅该案卷宗、进行研判讨论,及多次实地走访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认定阳前伟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5月21日,胡佼松、刘祚良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简称“一巡”)递交了阳前伟案的申诉状。此后,“一巡”曾派员前往湖南调查此案。
但在一审中,阳前伟翻供,他辩称:被害人伍某某的死亡不是他的行为所致;他做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对他违法审讯;请求依法宣告无罪。而阳前伟的辩护人刘任申、段启俊也为阳前伟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公安机关违法连续45小时审讯;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请求宣告无罪。
针对阳前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违法审讯一事,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资料看,公安人员对其审讯程序合法,被告人阳前伟交代问题自然连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违法审讯。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根据阳某欢、李某来等证人证言审理查明阳前伟的作案时间是2005年9月17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到4点50分左右之间。而在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书“经审理查明”部分,阳前伟的作案时间为“下午约4时”到“下午4时50分许”。此外,相较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作案过程、细节描述,湖南高院的二审裁定表述更为简化。
胡佼松称,根据案卷材料,作为本案捂死被害人工具的枕头,是公安机关于2005年10月22日在阳前伟家中的床上提取。也就是说,在案发后的近一个月里,作为捂死被害人工具的枕头,不仅未被阳前伟丢弃,而且一直还被其及家人正常使用。而在公安机关提取枕头之前,阳前伟一直是被怀疑的对象,阳前伟和其女儿均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去询问做笔录。此外,枕头上并未检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而在藏尸十多小时的床底,也未检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
事实上,除了上述报告中提到的2009年邵阳中院信访答复外,2012年1月18日,邵阳中院还以“(2011)邵中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过阳前伟的申诉。通知书称,原判以强奸罪对阳前伟定罪科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申诉。
关于“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的上诉意见,湖南高院认为,“根据阳前伟本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能够认定阳前伟有作案时间。”
在一审中,阳前伟辩称他没有奸杀伍某某,其有罪供述是在违法审讯的情况下做出。而其辩护律师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因不明;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等理由为阳前伟做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后,阳前伟提起无罪上诉,但被驳回。
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阳前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学生伍某某发生性关系,遭伍某某反抗而将伍捂压致死,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阳前伟“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阳前伟强奸伍某某时并无致死伍的直接故意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胡佼松律师指出,本案中认定阳前伟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阳前伟在侦查阶段的6份认罪供述,此外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能直接证明申诉人阳前伟实施了强奸杀人、藏尸、抛尸的犯罪事实。
星冠平台管理系统18年前的2005年9月17日,湖南邵阳绥宁县的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天后,有人在该校后山发现伍某某的遗体,警方将该起案件定性为强奸杀人案。同年10月23日,伍某某的班主任阳前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日前,胡佼松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在2024年3月11日曾致信最高检,请求该院加快审查,答复最高法就阳前伟申诉案的征求意见。之后不久,其接到最高法“一巡”法官电话,对方称已经征求完最高检的意见,法院正在走程序。
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 00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阳前伟的申诉。湖南高院认为,阳前伟申诉所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伍某某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在侦查机关作过多次详细的认罪供述并书写有亲笔供词,且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阳前伟称本案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案发时社会影响极大,阳前伟所称的本案是在有关部门干预下作出的错误判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2005年10月23日,阳前伟作为嫌犯被刑拘,罪名为涉嫌故意杀人罪。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阳前伟提起公诉。
案卷中,绥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审讯阳前伟方案》显示:“审讯时间:从2005年10月22日13时起至2005年10月24日13时止共48小时。审讯地点:禁毒大队办公室。(3)审讯室布置:门窗由黑布遮拦,内置二支强光灯。(4)审讯组:设干警11人,分3班,每班讯问6小时,接班组前1小时到位,交接班根据审讯需要,灵活掌握……”
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阳前伟提起公诉。邵阳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下午,伍某某去阳前伟宿舍请假时,阳前伟产生奸淫伍某某的邪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伍某某反抗并喊叫,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继续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某已死亡,停止了强奸行为,将伍某某尸体藏于床下,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抛尸于学校后山,并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
一审宣判后,阳前伟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请求宣判其无罪。阳前伟辩护人提出,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一审错误地将死因不明的案件当成死因明确的案件来处理;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侦查机关违法审讯;请求宣告阳前伟无罪。
18日凌晨2时许,阳前伟才和同事回到学校。阳前伟到家后发现女儿已熟睡,便将伍的尸体从床下拖出,扛着尸体爬上学校后山顶,将尸体抛于周围都是树木的山路中间,将死者伍某某尸体摆放成头朝山上,脚朝山下,大腿掰开,膝盖弯曲的姿势,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
胡佼松认为,在这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其中用枕头捂住被害人嘴鼻就已经是用时约10分钟,而阳前伟还要完成以上其他动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动作间的时间间隔,以及并不是在阳某欢刚出阳前伟所住宿舍外屋房门,被害人伍某某就到了房门外的情况。
当日下午4点50分左右,校长李某来到阳前伟房外喊阳前伟去绥宁县政协参加篮球赛。篮球赛结束后,阳前伟同其他两位老师到绥宁县人民医院看望该班因患阑尾炎动手术的一名学生。
关于作案时间,胡佼松表示,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认为,阳前伟的作案时间在其女儿阳某欢看完两集电视剧《黄手帕》出门后,和校长李某来喊其出门去打篮球之间。
邵阳中院审理查明的案发经过如下:2005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阳前伟带着其9岁的女儿阳某欢同该校校长李某来、老师严某清等人在绥宁县城一饭店吃饭,阳前伟和严某清同饮了1瓶52度的白酒。
在阳前伟实施强奸过程中,伍某某反抗,并喊“老师,别这样”,因房外前后过往人较多,加之伍某某声音较大,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某的嘴鼻,继续对伍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某已死亡,便停止了强奸行为。尔后,阳前伟把伍某某的尸体藏于床下,用烤火箱和毛巾毯遮挡床沿。
判决生效后,阳前伟在雁北监狱服刑。该监狱刑罚执行科曾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两次发函为阳前伟喊冤申诉。其中2010年该监狱向湖南高院发函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申诉,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以及调阅阳前伟的判决书等案卷,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作案时间和犯罪的心理素质不具备。”此外,阳前伟的亲属也在狱外替阳前伟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