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22年因涉及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住院、过度检查诊疗等问题,被国家医保飞行检查组发现,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披露违法详情。同年11月,该医院被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罚款150万元。
经查证核实,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存在向部分科室住院患者重复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多项违法事实。譬如,向新生儿病区住院患儿、ICU、EICU、MICU、RICU等监护病房住院患者、放射性核素治疗特殊病房住院患者,按照3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按照5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
乐多社现在叫什么因重复向门诊患者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今年9月被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2390441.29元,并处罚款2424704.59元。罚没款合计约481.5万元。
对于向ICU、EICU、MICU、RICU等监护病房住院患者收取病房取暖费或空调降温费的违法事实,调查认为,使用普通空调或更高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交换,以达到温度控制和感控要求是监护病房开放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ICU、EICU、MICU、RICU等监护病房均按洁净用房标准建设并开放使用,已收取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普通监护室床位费后不应再另行收取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该医院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医院收到告知书后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9月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院方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424704.59元予以退还。截至2024年9月19日,已退还违法所得34263.3元,尚有违法所得2390441.29元没有退还。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以上六项涉嫌多收费用合计金额2424704.59元。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上述行为符合“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情形,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医院扩大范围向门诊患者按照3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46046笔,按照5元/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62051笔。两项合计收取448393元;分解项目收取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以每部位5元/次的收费标准,将一个部位测定作为一次测定计收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306653次,共收取1533265元;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按照0.1元/次~10元/次多个不等的标准向口腔门诊初诊患者及体检项目包含牙科的体检人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21358笔,金额计179186.59元;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康复综合评定费,按照80元/次的标准向康复科住院患者收取康复综合评定费6754笔,金额计540320元;对康复科住院患者在收取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PNF)费的同时,以30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运动疗法费946笔,金额计28380.00元。
澎湃新闻获取到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按照《2024年云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方案》工作安排,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4日-26日、6月3日至6月7日对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22年、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该医院2022年1月-2023年12月医疗服务收费及医院管理相关方面电子数据、部分门诊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及病案(电子数据)等资料,并制作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检查情况于7月8日立案。
具体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2390441.29元,并处罚款2424704.59元。罚没款合计4815145.88元。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检查工作表现出较高的配合度,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积极整改、主动停止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清退多收费用工作。各涉及科室召开科室会议,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研究制定整改规范工作措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