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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免费试玩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 通讯员阚爽 常敏)近年来 ,“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果事故由乘客导致,究竟谁担责?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2023年3月25日,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静止停车,乘车人张某开右后门下车,梁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赵某车右后门与梁某车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梁某受伤,梁某车上的乘车人颜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颜某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张某、保险公司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赵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梁某、颜某无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对颜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与张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法法官表示,“开门杀”指的是车上人员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来车,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导致他人或车辆躲闪不及。关于驾驶者和乘客如何承担责任,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车辆停放、驾驶者是否履行提醒义务等进行判断,区分侵权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若经审理认定驾驶员无过错,则驾驶员可以直接要求乘客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经审理认定驾驶员有过错,则车辆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依据责任比例,由驾驶员和乘客各自担责。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法官提示,对于驾驶人而言,要选择安全合法的位置靠边停车,车辆停放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下车前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时刻观察后方车辆、行人情况。对于乘客而言,要尽量从右方下车;在下车时观察后方来车,可以选择先打开一个小缝观察后方情况再推开车门或者使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车。对于行人、骑行者或其他车辆而言,经过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时减速慢行,尤其是刚停下或者打双闪的车辆;此外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要走人行横道,骑行需要走非机动车车道,避免逆行。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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