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单从消费款项入账到了“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可认定三只羊不是销售者吗?这显然有些偏颇。正如网友质疑的,钱没到三只羊的口袋里,难道三只羊是在义务直播吗?市监局应当深挖,进一步查清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了款后,三只羊是否幕后分了羹。如果三只羊私下从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受了益,那么三只羊的身份应当和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样,也是销售者,进而可以对三只羊予以行政处罚。
不论三只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其民事赔偿责任都不受影响。因为《民法典》第1194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均明确规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即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而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过往“翻车”产品,直播平台也要对消费者的售后进行赔付。
三只羊作为直播平台,在选品和合作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审查义务?翻看《电子商务法》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直播平台负有严格审查经营方资质、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如果出现不合格产品在直播平台上销售,说明直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显属监管缺失,直播平台难辞其咎。
复盘整个事件的原委,我们不难发现,“槽头肉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食品安全问题,它更反映出直播带货行业监管的紧迫性。直播带货平台不能只顾追逐商业利益,而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直播平台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理应加强信息巡查,及时对行为可疑的账号做出屏蔽、下架处理,这些都应该是分内之事。其次,直播平台理应对站内生态进行更加积极的干预,营造清爽向善向上的风气。期许直播平台的网络买卖做到向善向上,切莫与虎谋皮,沦为帮凶。
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市监部门还未对三只羊是否私下从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受益这一事实,予以澄清。或许在此前的调查中,并未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
从现有信息来看, “槽头肉事件”中,消费者虽然在三只羊直播间购买了梅菜扣肉,但收款方却是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此一来,湖北小橙优选成为销售者,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者,而三只羊仅仅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槽头肉事件”中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爱游近日,主播辛巴与三只羊因带货大闸蟹起了争端,这场互撕也让此前央视“3·15”晚会曝光的 “槽头肉事件”再度推到公众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