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2023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3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2023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以弹窗、短视频广告等形式,分别在其运营管理的“实惠喵”APP 和腾讯广告服务平台上投放了“100 元话费补贴”广告,含有“100 元话费补贴,到手 0 元”“支付后返还¥29.9”“3折特惠”“0 元抢购”“3 折充话费”“只要下载‘实惠喵’APP 就能29块9领取100元的话费补贴券”等内容,但消费者通过“实惠喵”APP 购买100元话费充值优惠礼包券商品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均无法实现。
天博集团app当事人受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上海市各楼宇电梯液晶电视、智能屏发布“五个女博士”饮品视频广告,广告含有“老公气我,喝!熬夜追剧,喝!又老一岁,喝!胶原蛋白流失快,五个女博士补得更快。喝五个女博士,都是你们逼的!”等内容,物化女性、制造焦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2023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及价格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自媒体从业人员,其在某网络视频平台的自有账户发布的视频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一款电动喷雾洗鼻器进行推荐,该商品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前述电动喷雾洗鼻器与另一灌洗式洗鼻器进行对比,宣称后者“容易呛水,可能会导致液体回流造成反复感染”,“更推荐大家去选雾化后的喷雾去清洗鼻子,更加舒适而且能够做到深层清洁”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行为,2023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小程序,对“抗幽益生菌闪释片”产品进行推广时,发布含有“常吃抗幽菌、远离牙周病”、“ 唾液乳杆菌CECT5713 有效阻止变形链球菌对羟基磷灰石的沾附性,阻断率高达70%,阻断效果即便在浓度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有效,有效性持续至少2小时,降低牙菌斑的形成,清新口气,预防龋齿,守护口腔健康”等宣传内容。经核实,上述产品是一款普通食品。
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自有账号进行了两场直播,宣传及销售其“热玛吉”“超光子”“超声炮全模式”等医美项目,宣称:热玛吉“一次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就是说你的下巴是三下巴,可以变成双下巴,如果是双下巴的话就可以变得非常紧致”、“我们的一个超光子,就可以改善你的肌肤问题”,以及“超声炮....效果好,不会出现什么反弹,没有什么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市场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自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消费者如发现相关广告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举报。
当事人为博人眼球,增加销量,购入包含有“寻欢兴奋剂”、“蛋疼含片”、“艳遇丸”、“新屌中屌”等文字内容的产品外包装盒,自行将奶片装入盒中进行销售,其包装盒上广告内容低俗,已超出社会公众底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以及利用代言人对医疗器械进行推荐、证明的广告的行为。2023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 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2023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Strip 毛发管理”某门店发布相关宣传海报,画面含“两位身着泳衣的女士和一只毛发旺盛的猩猩一起手拉手一起跳进湖泊里”以及“一扇门内站着身着紫色底色、白色圆点点缀的连衣裙和红色高跟鞋的女性,门外站着一只身着相同服饰的全身毛发的猩猩”等歧视女性、制造容貌焦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