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维护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和林格尔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清洗后的餐具未放置在消毒柜内。经调查,该批待使用的餐具未进行消毒。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材料内容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做到每日检查3项风险管控清单内容并查找1项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升博官网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涉及学校食堂使用未消毒餐具、未按要求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维护、使用发芽土豆为食材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使用发芽土豆为食材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4年5月30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加工区存放着发芽土豆,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中学食堂,发现该中学食堂仍然使用发芽土豆,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现场对14袋发芽土豆采取了就地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其中,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管局5月30日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加工区存放着发芽的土豆。在6月13日,对该中学食堂进行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该中学食堂仍然使用发芽的土豆,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对此,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校园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在乌拉特中旗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 蔬菜)时未查验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前进行整改。6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某中学(在校师生7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面点间正在使用的和面机外壳生锈,且机身缝隙有污垢未做定期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了新的和面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磴口县某中学食堂面点间和面机(老旧外壳生锈)未按规定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024年6月15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中旗某中学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 蔬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对场所和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清洁维护,食品处理区地面、墙面有破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林格尔县某小学餐具使用前未消毒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7日内改正。
2024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柜内无留样食品。经查,因该校食堂留样柜不制冷需进行维修,留样人员提前对留样食品进行了处理,导致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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