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莲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在余华英案中,重审后对被告人的量刑并未改变,仍然是死刑。但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系统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犯罪事实的严谨态度和追求真相的决心。”裴瑞彤说。
为何余华英能继续提出上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表示,余华英在重审一审宣判后能继续上诉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两审终审制,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仍然属于一审判决,并不因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
“发回重审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经过更严格的审查,让所有被害人及其家庭都能从审判当中获得正义,能够救济更多的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和权益受到的侵害,也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体现。”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一般来说,发回重审后有可能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根据新的证据或事实改变量刑,但改变的方向不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分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情况下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甚至死刑。
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余华英涉嫌拐卖的儿童从11人增加到17人,建议对余华英判决死刑。10月25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特定情形下有: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判决必须极其严谨,不仅要查明事实真相,确保量刑准确,也要对受害者负责。因为余华英拐卖人数多少,这涉及被拐卖人的赔偿和救助问题,公安机关需要解救这些被害人,被告人也要赔偿这些被害人。“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钱,我们国家会有一些专门的财政补贴,可以用来援助这些受到伤害的被拐人员。”
她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限因为判决和裁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有10日,而对法院作出裁定的不服上诉期限仅有5日,均是从接到判决书和裁定书的第二日开始起算。“本案中,余华英可以从接到判决书次二日开始起计算10日的上诉期,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由贵州省高院进行二审判决,最终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后,案件将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李宝莲说。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裴瑞彤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时,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二审过程中,新发现了犯罪事实,发现余华英可能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拐卖儿童犯罪事实,这些新发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余华英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拐卖儿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律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付建说,此案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威慑作用,有助于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众更加关注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推动全社会共同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
裴瑞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并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在付建看来,一般来说,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对于余华英这类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关注度较高、较为复杂的案件,死刑复核可能要经历数月甚至数年时间。”
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原判遗漏了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
裴瑞彤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裴瑞彤称,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博鱼官网首页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蔡元培表示,余华英伙同他人长期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7名。她的行为造成多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有的父母抑郁而终,有的家庭妻离子散,很多孩子终生都无法再与自己的亲生父母相认,造成的后果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符合刑法中拐卖儿童罪可判处死刑的情形。
李宝莲表示,我国法律对死刑执行时间的要求十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如果超过七日而未执行的,执行令作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裴瑞彤认为,余华英案的判决结果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为法官在量刑时提供了具体参考案例,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此外,这也会促使执法机关更加重视该类犯罪行为的侦查与预防工作,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措施,从立法、执法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完善儿童保护机制。
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就已经判处余华英死刑。2023年11月28日,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会改变对被告人的量刑吗?为何余华英能继续提出上诉?死刑执行流程是怎样的?余华英案的判决结果传递了什么信号?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和律师。
李宝莲说,根据相关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