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5日,刘某在平台上取得第一笔配送收入12.5元后,系统代扣保险费2.5元。当天22点34分,刘某完成最后一笔订单配送,23时30分左右意外溺亡。父母申请理赔保险金60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称他们已向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刘某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属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溺死系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应认定构成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是通过社会统筹,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发挥社会保险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与商业保险不冲突。职业伤害保障的死亡赔偿金限额有限,不能全部覆盖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意外伤害险可作为补充,且保险公司已收取保费,不予赔偿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亦不公平。
法院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将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免除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条件,与意外伤害险的初衷相悖,亦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父母60万元。
刘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平台为其投保了“骑士人身意外险”,他每天在平台取得第一笔配送收入后,系统自动代扣保险费2.5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等,给付保险金额60万,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的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时30分。除另有约定,若骑手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骑手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app官方下载电脑版外卖平台为小哥刘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刘某意外溺亡,保险公司却以其父母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为由,拒绝赔付60万元保险金,刘某父母诉至法院。日前,南京中院二审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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