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新广场的市场定位“答辩前的盲审一度被视为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黄金法则’,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弊端愈发凸显。我们迫切需要一场改革,为博士生打造一个更公正、高效且充满创新活力的成长成才环境。”日前,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学院王战军教授在中国科学报上发文《博士生论文答辩亟待破除盲审“桎梏”》,探讨这一制度的利弊。
这两位学者提到,目前的申诉机制最大的问题就是耗时比较久,申诉完成后往往错过了预期的答辩时间。因此,高校应构建绿色申诉通道,缩短二次评审时间,提高申诉效率,并建立申诉帮扶机制,从导师、学院、学校各个层面为学生救济提供包括物质帮助、制度供给、学术支持、人员配置、心理辅导在内的实质性帮扶。另外,还可以建立外部监督渠道,通过学术共同体对外展示出群体性共同性的价值认知来保障学位论文得到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
另外,在学位论文盲审涉及的学校、导师、盲审专家、学生这几方主体中,学生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制度设计也并没有将学校放在中立的位置之上,学校也将学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最终裁判权部分让渡给外审专家,学位论文评审制度重心发生偏移。由于学科特性不同,决定了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也不一样。不同盲审专家对评审标准的理解不同,评判尺度不一。这些都严重影响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客观性。
为了切实保障博士生的合法权益,张颂昀与龚向和建议,要明确培养单位与外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培养单位拥有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决定权,而外审专家仅有评价建议权。搭建外审专家数据库,提高外审专家匹配精确度,建立针对外审专家评价质量的反向评价和奖惩机制,探索“小同行”半公开评议机制。
上述论文提出,我国20世纪90年代引入与确立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在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障和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我国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的正当性问题。
一般来说,博士学位论文历经三次评价:第一次是以导师为主要评价主体的传统意义上的学术同行评价,是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一道屏障;第二次是在第一次学位论文评价基础之上,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专家学者对学位论文进行的学术水平判断,这次评价构成了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二道屏障;第三次是基于前两次评价结果,以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给予学位论文最终的评价结果,共同构成了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第三道屏障。
谈及当前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张颂昀与龚向和在论文中指出,由于学位授予权的复杂性,各大高校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例如匿名评价意味着不用对自己的评价负责,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价标准更加模糊,评价结果更具主观性,也更容易偏离评价标准。
张颂昀与龚向和还建议,完善内部申诉通道,赋予所有在校学生同等的申诉权利,取消学位论文盲审制度为申诉设立的各项限制,对申诉主体、条件、程序和处理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另外,要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程序正当性和高效率,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公开,送审流程要公开,盲审结果要公开。其次,要保障多元主体参与,倾听多方评价和建议,尤其是要建立弱势学生群体的发声渠道。再次,要减少盲审中不必要的环节,不盲目增加二次评价学生的义务,如首次盲审未通过者要修改数月后才能送审的规定。最后,慎重对待盲审结果。即使做到了程序正当,但盲审结果未必是最公正的评价。因此,高校不能盲从外审意见,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工具作用,让盲审结果服务于学位授予过程,不断改进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王战军建议,逐步取消盲审,释放创新潜力。他认为,答辩前盲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有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质疑。因此,有必要逐步取消答辩前的盲审环节,让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回归“本真”——全面考量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让博士生摆脱形式规范和评审程序的束缚,鼓励他们更自由地探索学术前沿,充分释放创新潜力。
这两位研究者还指出,目前的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救济实现程度较低,作为主要救济途径的申诉机制存有两大问题,一是申请申诉的限制较多,手续繁杂,例如某高校要求学生申请申诉需导师签字,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给出书面意见,且申诉内容仅涉及学术争议。二是耗时比较久,学生走完复杂的申诉流程后往往错过了预定的答辩时间,造成延期毕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员张颂昀和东南大学教育立法基地副主任、教授龚向和也曾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法治审视:正当性研判与优化路径》的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