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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破产法重启修订,李曙光感言此次修法事关重大,会是一场“大修”,预计条文将会出现诸多新的变化。企业破产法如果只规范企业破产,就只能算“半部破产法”,需要一部适合中国式现代化的破产法,“应该让社会各利益方参与修法讨论,他们最了解问题所在、需求在哪”。

在此之前,1986年8月发生过沈阳防爆器械破产案,这是新中国发生的破产第一案。当时,德国的一家媒体比喻说,这是中国在经济改革上放出的“核弹”。不过,这一破产案的处理是由沈阳市政府集体办公室来宣布的,并不是经由法院。从1985年宣布亮黄牌,第二年亮红牌,随之宣告破产,社会影响非常大。

破产法还和很多法律产生连接,涉及财产权确定,要查明、变价、估值,背后还涉及担保、票据等法律。公司重整要上市,又跟证券市场法律相关,如金融机构破产,可能就形成了比较大的金融风险,比如银行挤兑。

我一直和学生说,如果这个世界走向大同,成为一个国家、政府,一个法律主权,最先统一的法律就是破产法。为什么?因为商业交易伴随着每一个利益的转换,经济越全球化越要求在法律基本规则上有共识。所以,破产法只会越来越趋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破产法律上的分歧会越来越小,但也会有些特色。

澎湃新闻:眼下,公众十分关注破产法的修订,您在书中也用大量篇幅对破产法实施与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您看来,哪些问题是破产法修订急需关注和解决的?

李曙光: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讨论,第一次、第二次都没通过。1985年,当时央视直播立法讨论,有的常委会委员说这破产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才有的法律,怎么能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运用,说这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争论很激烈,直到最后才通过。

李曙光: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是整个市场经济、商业交易的基础性法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更加强调宪法和破产法的关系问题。

李曙光:写一本我心目中的破产法讲义,是我20多年前就有的想法。该书汇集了我个人多年的学术积淀和思考,也回应了很多现实问题。可以说,这是一本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著作,同时又希望是一本能让社会公众比较明晰感知和理解破产法的著作。

李曙光:债务执行难问题中很多都是个人债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讨债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暴力催债等原始的催债方式,但很多债务人是由于失业、生病、抚养、赡养或者商业上的失败等原因,是“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我相信“老赖”会越来越少。

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法律在现实当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这部法律的了解实在太少了。破产法不是一个晦涩、忌讳的概念,它和每个商事主体、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从个人到企业,到商业组织、政治组织,整个经济交易链条都涉及其中。

目前,破产法修改已进入关键阶段,希望借由这本书能够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学习破产法、研究、推动并传播破产法。同时,也希望能够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全面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有所推动。

预重整最早在美国兴起,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正式入法的制度,这次破产法修改应考虑预重整入法的问题。在实践中,究竟应更强调预重整的市场化,还是应更强调法院的提早介入?我个人不太赞成后者的程序,这样会把法院视为“企业医院”而失去中立性、权威性,而且重整保护期里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旦有了法院的介入,就会出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竞合和冲突问题。

当前,我们需要继续吸引外资,破产法的完善度就很重要,因为规则要一样,需要和国际接轨,这是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说,中国如果要形成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就需要一部适合中国式现代化又很国际化的破产法。

近两年,预重整制度得到破产界的高度关注,在实践中也已经被大量用来处置困境企业,但仍有争论。实践中,预重整现在基本上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最后寻求法院的批准,使得预重整协议具有法律的效力。另一种在实务中运用更为普遍,即法院提前介入任命管理人,提前确定重整协议的效力,甚至给予比较长的预重整保护期。

与此同时,破产法所面临的很大挑战还来自法律规则的变化,这也是今年国际破产协会年会讨论的一个重大主题,比如政府之间监管部门怎么合作、怎么互相承认法律。所以,为什么全球要有统一的破产法,这是面临着人类文明换赛道的问题。

破产是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程序,破产企业就像夏天的冰棍,时间一长资产价值就融化了,财产就缩水了,所以破产资产要快速处理,该重整就重整,该救的救,该清算的就清算,不能拖泥带水。所以,经济最繁荣的国家,破产现象就越多,金融市场最活跃的国家,肯定是破产法最发达的国家。

李曙光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作为破产法的权威专家,他在新近出版的《破产法二十讲》一书中,对破产法的基本性、关键性、疑难性问题作出阐释,用大量篇幅对破产法实施与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当下备受关注的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等问题发表见解。

李曙光: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进程非常跌宕起伏,本身就是一个异常精彩的故事,也很具灵动性,具有各种不确定的环境变化的可能,市场经济应该是市场中的大写的“人”。作为一个基础规则,所有的投资者、债务人、债权人、相关利益方,都离不开它。它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种天然互动关系,完全可以说是中国转型经济的代名词。

李曙光:我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破产法时,搞破产研究的学者很少,全国法学院也就几个人在搞,现在仅我们学校就有十几位教授在教破产法,这在当时感觉是不太可能的事。我从事破产法研究和我的同乡曹思源有关系,他当时是社科院于光远老师的研究生,后来他到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发现发达国家有破产法,我们没有,他就在国内最早提出要搞破产法,当时有“曹破产”称誉,希望通过破产法来推动经济改革。他是学经济学出身的,1985年,有一次老乡聚会,得知我是学法律的,就希望我帮忙找这方面的法律资料。我当时是在读法制史博士,兴趣较广泛,就找到我们学校教商法的王书江老师编的一本日本商法的书,里面有日本破产法的一些资料,资料给曹思源时他极为兴奋。随后他又邀我一起去沈阳调研,随他去北大演讲,当时切身感觉到破产的问题很受关注,对中国经济改革很重要,于是来了兴趣。1988年,我与老曹一起创办了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老曹是所长,我任副所长。对破产法的研究就这么开始了。

我们要让那些“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免掉债务,但真正存在欺诈、转移资产的债务人是终身不能免的,这样就能够让很多人凭良心去做事,因为有了法律可以保护。也就是说,你可以申请破产,但前提必须是诚实、良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都是良善的,社会就有信用机制,从个人信用传导到商业信用,再到社会信用。我们社会还能坏吗?

实际上,中国法院处理的第一个破产案应该是南昌的地下商场案,当时破产法还没通过和实施,破产法是1986年6月份制定,正式的实施要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才能生效。当时的这部法律很特殊,一是它属于试行法,有关企业破产试行的法律。二是这部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后来,这部法律一直试行了十年,直到2006年新破产法出台。

我最近到韩国考察,关注到韩国宪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有个案例很典型,这个案例是韩国一位教师因清偿不了个人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允许了。这位老师破产之后,学校把他开除了,剥夺他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他就到宪法法院起诉学校违宪,最后宪法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学校的决定。为什么?因为个人破产意味着破产的个人信用不完整,为人师表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信用,怎么让学生与家长信任?也就是说,他只能等过了破产考察期间,才可以再从事教职。所以,只有破产法律才敢于触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上,李曙光表示,目前的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但仍面临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应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问题,进而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李曙光:所谓逃避债务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第一,逃废债现象本身就是存在的,和有没有法律无关。第二,有了法律之后就会改变逃废债行为,为什么?因为进入个人破产申请是有门槛的,只针对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里面会有评估机制。

破产现象本身有很多故事,每一个案例就是一个故事。同时,破产法在中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又扮演改革先锋者的角色,风向标或政治信号,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以有无数的联想,普通人、企业家、学者、政治家的理解都不一样,它介入了一切法律交易的关系,关乎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生存及社会稳定,处理的也都是最棘手、最麻烦的问题。所以,破产法很有魅力。

兰博电竞平台官网入口官方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实践不断向前,法治建设须作出回应。

但在我国,破产法的地位还远远不够,我们并没有把它放到宪法的高度。我2001年在一本书中谈宪法与破产法有关系,这一提法在当时不被一家出版社的编辑认可,说不删除这部分就不出版,说破产法跟宪法怎么会有关系,让我修改,但我坚决不同意修改。直到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字不改出版了我这本书。现在这个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宪法”的观点被许多破产法学者认同,包括宪法学者也都认同这个观点。

当前,立法机构正在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也有了一定的地方立法试点与实践基础,但全国性的立法仍面临很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虽然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但不能只是简单移植国外制度,而是需要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探讨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目标、制度障碍以及如何克服等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极具现实意义。

澎湃新闻:很长一段时间,国内社会对于破产法的认知似乎都比较陌生,学术界也是“门庭冷清”。您的破产法研究之路是从何开启的?

所以,破产本身在中国就是一个非常有想象力的词,2006年起草新破产法时有领导说“中国破产法”的称谓不好听,最后我们取名“企业破产法”。其实,某国破产法是指它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破产是一个中性概念,但它的内涵却表示一个国家从传统文明迈向现代市场文明,这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就像放了一个“核弹”,社会主义和破产自此产生了交集,实现了突破。

现实的情况是,一个人欠债之后除了有道德的谴责,甚至还有暴力追债,始终不会有人信任你,变成了一个没有信誉的人。所以,他只会走向绝路,生活没有希望,也因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所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人鼓励,让人有重生的希望。同时,它又有一个很重要价值,就是提醒债权人别瞎借钱,因为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保护,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债权人也要控制自己的行为。

李曙光:这次破产法修改,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包括普通法系的预重整制度,小微企业重整、跨境破产制度。我们原来立法的思路更多参考的是大陆法系旧破产法体系如“和解程序”。

李曙光:个人破产,也称消费者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在“良善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司法介入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重整,在一定条件下豁免其债务,并确定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这里的“良善债务人”指的是“诚实而不幸”“诚实而值得同情”或“诚实而不慎或不智”的债务人。

总之,在中国必须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即便理论与实务界尚存争议,但多数人都同意,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应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破产在中国被视为不吉利的事情,“其中有很深的面子文化,大家都在尽量避开。”李曙光坦言,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中国的破产法从无到有,“最初很多人不太了解的制度,现在变成了很多人愿意去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全球化的影响之下,特别是在中国入世谈判时,西方允许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条件就是中国要制定破产法,也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开始推动,承诺制定破产法。很难想象,一个从无到有的事情,最初很多人不太了解的制度,现在变成了很多人愿意去关注的焦点问题。

李曙光: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石,也是新型商业和社会文化的基础。尤其这几年有关破产的话题更受关注,现在到处都是无序的倒闭,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处理,很多人都是惶惶不可终日的,整个市场的声誉机制和信用机制是乱的,甚至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破产代表破土新生,就像土地翻新一样,社会本身也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要给它以出路,所谓不破不立。

具体而言,包含四大方面的主题:第一,阐述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第二,揭示破产法的本质精神。第三,较为全面介绍了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些重大问题。第四,探讨新时代破产法面临的重大挑战和改革发展的问题。

李曙光:从经济体制改革角度来说,这一基础法律的功能发挥跟中国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全不匹配,如果没有这个兜底法律,其他法律都发挥不了作用。比如,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承担方式,2008三鹿奶制品事故侵犯了几十万婴儿的权益,赔得倾家荡产,这个无限责任怎么来承担?就要通过破产。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降低破产债务人给家庭成员和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个人债务人承担着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但无力清偿的债务会给他们带来各种经济、情感和社会压力,阻碍了其正常的家庭、社会活动参与。个人破产制度则通过消除经济上的不利因素和情感上的负担,帮助债务人重新参与到正常的家庭和社会活动之中。

李曙光: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维持破产债务人的基本体面与生存生活权利。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债务人被司法程序或民间催债公司追债,而不区分其是“失信”还是“不幸”的债务人,导致了一些“良善债务人”无路可走,不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将丧失未来人生的希望。

李曙光: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紧锣密鼓地修改之中,新的破产法即将产生。企业破产法从2006年制定至今已经18年了,当时只有136条,但还是很先进,国内外社会评价都很高,但毕竟很多细节没有,比如清算制度、重整制度的细节,以及管理人的地位,如何履职?怎么监督等等。还有一些新制度发展与破产程序当中的问题,实践中有许多制度创新、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新趋势,如小微企业破产重整、跨境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还有企业的合并破产,有什么标准、条件,这些都是新问题新情况新发展。如今,这些都成为需要面对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个人认为,与2006 年的法律版本相比,这次破产法的修改应该是一场“大修”,预计条文内容将会出现诸多新的变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很值得期待。此次修法应该让社会各利益方参与讨论,企业家、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管理人、相关法官、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讨论,因为他们最了解问题所在、需求所在。

在数智革命影响下,市场、市场主体、财产权、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管理人这些概念正在被重新定义,或处在大转型风口。声誉和信用机制将接受算力算法与大模型的挑战,破产现象将会易容变脸出现。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债务人个人选择的权利,让他们在失败后还有机会东山再起。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市场主体建立预期,即使他们创业失败,经过破产程序,就还有机会。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底层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限制商业失败风险,给“良善债务人”有一个选择的机会,从而鼓励创业者勇于尝试。

如此来看,破产法的魅力何在?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扮演了先锋者、风向标的角色,它介入了一切法律交易关系,关乎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生存及社会稳定,处理的是最棘手的、最麻烦问题,“破产是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程序,破产企业就像夏天的冰棍,时间一长资产价值就融化了,所以要快速处理,不能拖泥带水”。

在我看来,企业破产法如果只规范企业破产,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当前,随着相关制度的逐步健全、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地方试点的推进,在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但无论法律外壳怎么变化,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和法义精神不会有变。

另外,中国传统社会“重农轻商”,对于跨地区、跨市场的交易行为特别敏感。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破产这个事提都别提。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贸易、充分的交易,只要有市场竞争就必然会有破产的现象,这恰恰跟我们的传统文化形成反向发展。

在我看来,有几个重要方法可以防止破产逃债现象:第一,对于困境企业和特殊资产的处置和救治,要关口前移,让债权人更早地进入到困境企业或者特殊资产的关注中,要通过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等一系列方式,让债权人能够更加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与偿付能力状况。第二,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当中要更好地进行立案审查,要更多地运用听证的方式对破产立案把关,要把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挡住。第三,要更好、更专业地解读运用企业破产法,让破产管理人正确行使权利。最后,还要运用破产法与民法典等制度工具和一些相应法律制度的结合去打击逃废债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还有两个另类价值:第一,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不愿个人自负其责的文化传统。第二, 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约束债权人的机制。目前,中国社会存在许多“子债父还”的现象,与高利贷相关的大量催债行为也相伴而生。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良的贷款行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债权人的行为,使其在借贷时更加审慎。

李曙光:破产文化在中国很早就有,比如倾家荡产、父债子还的说法,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些都和破产相关。但在中国文化里,破产是一个不吉利的事情,其中有很深的面子文化,大家都在避谈破产。

澎湃新闻注意到,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不断变化,该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修法迫切性愈显。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企业破产法》位列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人鼓励,让人有重生的希望。”他进一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将改变中国根深蒂固的“不愿个人自负其责”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约束债权人的机制,“中国必须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目标是为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

李曙光:破产法正在探索一场巨大的制度革命。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实际上在改变我们市场经济的定义,原来的市场经济都是线下,都是单边巿场,都是面对面交易或者一对多交易。现在,很多都是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交易,甚至都追踪不了交易轨迹。特别是数字货币的出现,涉及全球财产追踪,市场经济的边界也在无限扩张,所有的法律就要跟着变化,这是破产法急需应对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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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从各方面来看,该书出版后社会反响比较强烈,两个多月销售了超过五千册,一下子就破圈了。我觉得,破产法不应该只是破产法学者的研究对象、法学院的课程,也不仅仅是破产业界、管理人、法官等关注的对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应该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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