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小轩办理转学,如小轩未能转至该大学的计算机专业,中介公司向陈某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2022年4月,小佳与某培训公司签订留学保录合同,约定培训公司为小佳提供申请某大学的信息咨询、专业技能指导及其他背景提升服务。同时约定,如小佳未被某大学录取,退还收取总费用的50%。在合同实际履行时,因小佳的GPA成绩即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录取线,导致未能被某大学录取。事后,小佳诉至法院,要求培训公司退还50%的费用。
这一次,小轩仍未等来好消息,截至《补充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还是没有收到大学转专业的任何通知。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2年8月,小月与咨询公司签订《DBA保录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负责小月学习期间的课程安排以及后期毕业论文的老师指导,协助小月取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在学习完成并通过论文答辩后,某大学为小月颁发了证书,但该证书为结业证书,非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小月需要在该大学所在国家学习才能获得本土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对小月取得博士学位所负的是协助义务,且合同对博士学位的概念未作精准说明。双方解释存在分歧,应属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小月未提交证据证明咨询公司曾作出颁发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承诺,在合同中亦无该内容显示,而小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在国内学习且由国内老师授课,很有可能无法取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博士学位证书,因此本案不足以认定咨询公司具有欺诈行为并导致小月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据此,法院驳回了小月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张某委托某教育公司办理其子小博的出国留学手续,约定张某仅需向教育公司提供小博的身份证,由教育公司负责办理某国保录高中的学籍材料等,而小博从未在该高中上过学。后小博未通过教育公司出国留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教育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办理留学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通过提供虚假的保录高中学籍成绩资料办理留学手续,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教育公司应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费用。
法官提示,各位学生和家长在申请留学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留学目标,切勿急功近利,不要轻信“走捷径保录取”“低分上名校”的宣传,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准备和递交留学材料。在签订留学服务协议时,要注意规范合同用语,约定好相关的权利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留学机构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此外,留学培训机构也应规范、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留学环境。
对此,咨询公司称,该证书即国外非全日制学生的非学术性博士学位。小月认为,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培训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东赢最新app官网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相关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旨在规范留学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倡导留学教育机构依法经营,保障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公司作为留学培训的专门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小佳能否考取某大学做出合理的预测,经评估后,双方签约达成一致,即小佳未被某大学录取则培训公司退还50%费用。事后,小佳GPA成绩未达录取线,也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完整履行。法院认为,对于未过线的结果,小佳自身也存在过错。鉴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GPA成绩未达录取线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故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培训公司退还小佳25%的费用。
2021年8月,小轩的父亲陈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中介公司承诺为陈某提供国外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保录服务,不成功则全额退款。然而,小轩事后被该大学的建筑专业录取。
“近年来,尽管大部分留学服务协议均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留学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留学机构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学历、成绩单,甚至替考、代笔论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留学申请的行为,留学生入学后因申请材料造假而被退学的现象也屡见报端。”对于这种现象,房山法院法官表示,造假行为不仅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罪名。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官庭后表示,合法有效的留学服务协议本质是留学培训机构根据留学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个性化的留学培训计划,代理留学申请人提交各类申请材料,从而促使留学申请人能被录取的协议。签订此类协议时,双方均应持谨慎态度,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留学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服务,留学申请人按照培训计划接受培训,以达到包括在校成绩、语言成绩等各项录取条件,否则将按合同约定和各自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留学保录协议还包含留学咨询、学习规划、考试培训、材料提交、签证服务等项目,如果没有依约履行,法院则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培训公司已提供服务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退费金额,全额退款仅适用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陈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如小轩未能被某大学的计算机专业录取,则全额退回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陈某已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而小轩未被合同约定的院校专业录取,中介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全额退费,故陈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小月系某公司的职员,在职期间想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某咨询公司的课程宣传册显示,国外某大学DBA班(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班)的优势为免联考、面试推荐入学,只要修满学分并答辩合格即可拿到学位,同时该宣传册也显示该培训班是在国内上课,由国内大学老师授课。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小月自身持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从小月的教育经历来看,小月应当知晓获得国外本土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流程,因此咨询公司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小月陷入错误认识。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所负的是“协助”义务,小月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学生要提高警惕,切勿存在通过参加培训班即可规避国外院校严格的入学及审核考试、轻松拿到国外学位的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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