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主张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观点,容易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记者:杨妞花在接受采访时提到,除了希望判决余华英死刑外,还提出了920万元的民事赔偿,“920万只是一个数字,我们都知道人贩子根本就给不了,但该提的还是要提。可能她连3万块钱也给不了我们,但数字一定要提高,这是对其他人贩子的一个震慑”。那么,在拐卖儿童案件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一般是如何确定的?
强化司法保障。一方面严格司法审判,确保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寻亲费用,应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财产追缴力度,确保赔偿款项能够及时到位。与此同时,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赔偿款项能够真正用于受害者的生活和康复。
赵东: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问题,在法律依据上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认定。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定性?其与赔偿金额、范围的确定有什么关系?如果非严重精神损害,是否也可以获得民事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其次,从现实来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确实可能对被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然而,这种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可能因人而异,是由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依赖于多种因素,包括被监护人的年龄、受害程度、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犯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
加强部门协作。公检法及民政等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确保寻亲赔偿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应为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程序、准备证据材料、参与诉讼等,降低他们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记者:一些家庭为了寻找被拐卖的孩子,以及一些被拐儿童长大后为寻亲,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费用,赔偿寻亲费用的相关规定应该如何执行得更加彻底?
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是细化赔偿标准,明确寻亲费用的具体范围、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其次是加强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寻亲费用的赔偿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统一司法尺度,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差异。
赵东: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一般这类案件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拐卖儿童案件的民事赔偿金额一般怎么确定?此类案件中,亲属往往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寻亲支出应该如何赔偿?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要求赔偿?《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东。
一是实际损失。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针对被拐卖儿童本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针对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侵权赔偿。具体到余华英案,就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言,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受害儿童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家庭因被拐卖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寻找孩子的费用、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的实际支出费用等。
法院判决赔偿杨妞花3万元,就是按照物质损失来判的,包括寻亲费用、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除此以外,骨肉分离等导致的精神损害,很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
如果没有被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只是一般心理创伤,可视为较轻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可能获得赔偿。这取决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心理创伤的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此外,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规则”,即赔偿应足以填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这包括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在内的非物质损失。
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赔偿寻亲费用的政策,鼓励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积极寻求法律帮助;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完美竞技平台官网首页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重审一审宣判,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申某鹏等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程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精神损害。一般而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惩罚,且精神损害难以量化,因此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
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时,可以考虑受害者的年龄和身份、拐卖行为的具体情节、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成员间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