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土有明知所售油品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的情况下,利用其通过加装油罐及加油机的厢式货车在球川镇高速路口等地向大货车司机、挖机工地等推销,累计销售370余吨,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吴建根明知所售油品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的情况下,利用其通过加装油罐及加油机的厢式货车在柯城区农商城等地向大货车司机售卖,累计销售200余吨,销售金额9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中石化衢州分公司质检室相关负责人证言显示,工业白油是无色无味的,由于组分很高,不能直接作为柴油发动机的燃料。轻循环油是一种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是柴油基础油的一种,闪点一般是65℃-70℃,没有国家标准,可以直接作为柴油发动机的燃料,但是由于十六烷值比较低,会造成燃烧不充分,一方面会造成油耗高,另一方面会使发动机敲缸,对发动机损坏影响很大,硫含量很高,会污染空气。理论上将轻循环油、工业白油、热传导液、芳烃进行调和可以调制出接近柴油的成分,就是市场上销售的伪劣柴油,这种调和油硫含量很高,也不够稳定,性价比不高的。制造调和柴油是需要国家行政部分许可的。
关于涉案油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工业白油、柴油的性质及证人证言,可知工业白油的硫含量符合柴油硫含量的标准,也能燃烧,但因其组分高、初馏点高,直接在压燃式发动机中燃烧会导致气化不充分、燃烧不完全,从而造成积碳的后果,因此直接作为燃料油使用的性价比低。亨衢公司脱模剂的销售价格基本是参照柴油的价格变化予以调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他油品勾兑后冒充柴油销售,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未销售货值金额二十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土有、吴建根明知是不合格的油品仍冒充柴油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土有的辩护人刘建杰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陈土有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本案指控的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陈土有在常山的主要销售地是在高速出口的中石油加油站旁边,是透明、公开地对外销售工业白油、润滑剂之类,并未将工业白油、脱模剂标注成柴油销售,购买者也非常清楚所购买的油品与柴油的差别;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汽车或者其他机械只能加注柴油,选择加什么产品是客户自己的选择,是一个市场行为、民事行为,不应该用《刑法》加以规制等。
吴建民的辩护人陈惠平的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其主要观点与前述辩护律师观点相似。此外,陈惠平还认为,销售油品的主体是亨衢公司,该公司从事工业白油、轻循环油等润滑油的销售,与供应商及销售对象均有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所有经营行为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收益归公司所有,有独立的财务,若认定销售行为构成犯罪,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审还认为,被告人将所售油品命名为脱模剂、在厂区张贴“所售油品一律不得代替柴油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的告示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生产、销售假冒柴油的事实,逃避打击,甚至是暗示购买者其所售油品可以当做柴油使用。
关于本案是以假充真还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前述论证分析,被告人将根本不是柴油的油品冒充柴油予以销售,凭一般常识便可判断是一种“以假充真”的行为,对于可以确定的情况便无需委托鉴定,当然,既然已有检测报告,更能充实本案的证据。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鉴定、油品提取、扣押程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吴昊轩还认为,采用柴油标准对其调和的油品进行鉴定不合法;冻结在案的款项是其合法经营所得,扣押的槽罐车也是主要用于合法经营,不应没收,扣押的脱模剂并非不合格产品,是行政机关查处后让其自行处置,并未用于出售。其之前关于吴建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供述是不属实的,吴建民仅是住在厂里、在申请企业标准和专利时签过名。
亨衢公司企业标准载明模具通用脱模剂由轻循环油、重质液体石蜡、芳烃及脂肪酸类分散剂配制而成,用作喷涂(刷涂)于模具工作面,起隔离作用,在拆模时能使沥青等物料与模具顺利脱离,保持沥青等物料形状完整及模具无损的材料。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将所售油品命名为脱模剂、在厂区张贴“所售油品一律不得代替柴油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的告示的行为,是为了掩盖生产、销售假冒柴油的事实,逃避打击,甚至是暗示购买者其所售油品可以当做柴油使用。因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该告知恰是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销售假冒柴油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罗伟民表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最直接的法益,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消费者不仅权益没有受损,相反还是获益的一方,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涉案油品并未侵害具体法益,若认定侵犯了环境保护,则应定污染环境罪。
hc28官网一对父子被控将调制的油品冒充柴油销售,而他们在宣传和销售合同中未称所售产品是柴油,甚至购买者也知道他们销售的并非柴油,能否认定“以假充真”?这是浙江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争议的焦点。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衢州市科盛饲料有限公司采购经理郁志红因公司高温消毒设备需要购进柴油进行高温作业,经人介绍到亨衢公司购买柴油。吴建民明知科盛公司系购买柴油,仍将自行勾兑的油品作为柴油销售给科盛公司,累计销售6.452吨,销售金额38000余元。
此外,根据相关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足以证实吴建民实施了调制涉案油品、设计广告宣传图、销售涉案油品的行为,参与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此外,根据相关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所制广告宣传图载明的“柴油机+专用脱模剂,适用于重型柴油车如奔驰解放东风车,农民收割机,插秧机,工程机,沥青搅拌车,混凝土浇筑,压铸机制造,空压机制造,各类大型挖机铲车等,开启绿色能源新征程”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昊轩、吴建民、陈土有、吴建根通过口头介绍、印发广告宣传图的方式,将调制的油品假冒柴油进行宣传,购买方并无使用“工业白油”、脱模剂进行润滑、脱模的需求,是基于购买柴油或者具有柴油性能的燃料油的目的从被告人处购买涉案油品,卖方明知买方的意图,仍进行销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未当作柴油销售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吴建民称:“因为柴油机也不是很专业的机器,工业白油、脱模剂、家里的菜油、色拉油等这些加入到柴油机里面,柴油机也是可以正常工作的,但是菜油色拉油这些价格都比柴油贵很多,没有人会将菜油、色拉油等作为柴油机的燃料,工业白油的价钱比柴油便宜,而且性能都差不多,所以工业白油、脱模剂是可以当做柴油使用的。”“一般没有单独用工业白油或轻循环油当做柴油使用,因为动力不够,据他了解,都是将工业白油和轻循环油调和起来,再加点柴油就可以当做柴油使用。”
关于本案是否是单位犯罪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亨衢公司确实还存在售卖合规润滑油的情况,但销售金额占比情况无法查清,该公司是由吴昊轩一人100%持股,且吴昊轩在售卖油品时用亨衢公司账户、其父母微信账户、自己微信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收款,账目混乱,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对于辩护人提出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浙江省衢州市亨衢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工业白油、轻循环油、热传导液等化工原料的企业。2021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昊轩及其父亲吴建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拘。公诉机关指控,吴氏父子将工业白油、轻循环油等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色后,作为柴油向市面销售。该公司销售的油品,每吨比柴油便宜一千至两千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亨衢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以上范围除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系父子关系,二人均系亨衢公司经营管理者。
2023年10月30日,衢州柯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昊轩、吴建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昊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吴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此后,吴昊轩等提起上诉。日前,衢州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目前尚未宣判。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明知被告人陈土有、吴建根购买油品作为柴油销售给矿山挖机、大货车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行勾兑的油品出售给陈土有、吴建根。2020年8月,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为扩大销量,吸收陈土有、吴建根分别成为常山县、柯城区的代理。其中,陈土有原系当地经信局工作人员,职责为巡查、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对非法成品油比较懂,后辞职经商。
2021年5月13日,吴昊轩和父亲被衢州警方刑拘,所涉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年六七月间,亨衢公司下游经销商陈土有、吴建根也相继被刑拘。
在案证据包括一份陈土有与吴昊轩签订的购销合同,证实陈土有与亨衢公司的吴昊轩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陈土有购买工业白油50吨,单价5580元/吨,脱模剂50吨,单价5800元/吨,液压油20吨,单价8600元/吨。运输方式:乙方陈土有自提。合同载明甲方所售油品一律不得代替柴油销售或者使用,否则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吴氏父子均不认罪。而陈土有及吴建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陈土有提出其曾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相应的犯罪金额能否予以扣减,能否少判罚金,并适用缓刑;吴建根在开庭审理中对其被指控的销售金额提出异议。
指控称,2019年下半年以来,吴建民、吴昊轩从宁波、舟山等地购进工业白油、轻循环油、热传导液等化工原料,运回亨衢公司内,利用公司场地设备将上述原料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色后,作为柴油向市面销售,现经查实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吴建民供述称,该公司销售的油品每吨比柴油便宜一千至两千元。
浙江省衢州市亨衢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亨衢公司)是一家销售工业白油、轻循环油、热传导液等化工原料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昊轩。
案发后,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被传唤归案,被告人陈土有、吴建根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依法从亨衢公司扣押多个油罐及槽罐车等,依法从陈土有处扣押一辆厢式货车,从吴建根处扣押一辆厢式货车,并对上述油罐及车辆内的剩余油品进行提取送检。经检验,所涉油品均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其中硫含量严重超标高达几十至几百倍。经对扣押的多个油罐内已勾兑尚未销售的油品进行称重,重量为31.54吨,货值金额20余万元。依法查封吴昊轩、亨衢公司账户内资金共计57万余元。
吴昊轩辩称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亨衢公司无销售柴油的资质,其未将生产的油品作为柴油进行销售,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第二起的买家均是到其处购买工业白油,至于买去用在何处并非由其控制,陈土有一开始在其处亦是购买工业白油,在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后才销售过脱模剂,数量并不多。
其中,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期间,熊飞因建筑工地推土机、挖机等使用,需要购进大量柴油,经人介绍到亨衢公司购买柴油。吴建民、吴昊轩在明知熊飞购买油品用于推土机、挖机等柴油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行勾兑的油品作为柴油销售给熊飞,累计销售100余吨,销售金额65万余元。
其理由包括,1.公诉机关用“自行勾兑的油品”取代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工业白油是无需勾兑的,脱模剂是亨衢公司开发且严格按照亨衢公司企业标准生产的新产品,相关的企业标准在市场监管备案,且本案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书证能够证明吴昊轩销售的是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并非“自行勾兑的油品”;2.在案言词证据只能证明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可以作为柴油使用,并无证据证实吴昊轩等人将工业白油等作为柴油销售;3.本案中吴昊轩销售工业白油和脱模剂都签有销售合同,合同载明销售的商品是工业白油或脱模剂,能与开具的发票相互印证,公司也张贴告示明确工业白油不能作为柴油使用,均是客观真实的书证,证明力远超于言词证据;4.工业白油作为燃料油的一种,并非国家禁止交易的油品,也并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律禁止工业白油在柴油发动机中使用,故销售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并不构成犯罪。至于二次销售者将工业白油或者脱模剂以何种名义再次销售,或者购买者将该产品用于何处,与吴昊轩都没有任何关系,吴昊轩不负有监管售出油品用途的法律义务等。
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吴建民、吴昊轩各十五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土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判处吴建根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通过口头介绍、印发广告宣传图的方式,将调制的油品假冒柴油进行宣传,购买方并无使用“工业白油”、脱模剂进行润滑、脱模的需求,是基于购买柴油或者具有柴油性能的燃料油的目的从被告人处购买涉案油品,卖方明知买方的意图,仍进行销售。被告人将根本不是柴油的油品冒充柴油予以销售,凭一般常识便可判断是一种“以假充真”的行为。
吴氏父子并不认罪。吴昊轩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书证能够证明吴昊轩销售的是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并非“自行勾兑的油品”,工业白油是无需勾兑的,脱模剂是亨衢公司开发且严格按照亨衢公司企业标准生产的新产品,相关的企业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案言词证据只能证明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可以作为柴油使用,并无证据证实吴昊轩等人将工业白油等作为柴油销售;销售工业白油和脱模剂并不构成犯罪。至于二次销售者将工业白油或者脱模剂以何种名义再次销售,或者购买者将该产品用于何处,与吴昊轩无关。
2023年10月30日,柯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昊轩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吴建民获刑八年 ,并处罚金50万元。陈土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7万元;吴建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罚金已缴纳)。
柯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民、吴昊轩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他油品勾兑后冒充柴油销售,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土有、吴建根明知是伪劣的油品仍冒充柴油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昊轩、吴建民为获取利益而生产假冒柴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将工业白油未经加工直接销售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吴昊轩的辩护人罗伟明认为,被告人吴昊轩主观上不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本案工业白油的“柴油化”使用系购买方自身贪图便宜、节约成本的主观逐利行为,本案被告人作为卖方,已明确尽到提示、说明的情况下,购买方仍将工业白油当做柴油使用的行为是被告人无法控制。将该行为归罪于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来说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同时显然加重了被告人不应承担也无法承担的超法定义务,也违背普通大众的一般性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