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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吸收资金,打着“以房养老”名号,诱导老年人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变相的借贷协议或者担保协议等以获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借款协议、入股分红、私募基金、返本销售等形式投资养生会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场所,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存款;
三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吸收资金,采用商品回购、消费返利、寄存代售、专家义诊、旅游返现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人缴存大量资金;
检察机关提醒,老人们在遇到上述几种“套路”时,应提高警惕,时刻牢记“高利益、低风险”暗藏巨大隐患,切不要贪图利息,丢了本金。
然而,因虚构养老项目,许诺高额利息,加上员工工资提成、公司开销、活动招待等各种支出,公司很快入不敷出,最终东窗事发。经司法审计,扣除归还部分,林某、丁某乙等人实际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林某、丁某乙等人虚构投资项目,使用诈骗方式吸收公众投资,且集资后基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爱博网6月20日,澎湃新闻(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检察院”)获悉,近期,经该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丁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徐汇区检察院介绍,2015年至2017年,林某伙同丁某甲(另案判决)、丁某乙等人以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其中丁某乙、林某负责招募、组织业务团队向社会公众宣传养老院等投资项目,虚构项目的盈利能力,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得款后,丁某乙、林某与丁某甲会按比例分成。
团伙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商务楼里租了一个养老模型的展示厅,又招聘了一些为养老院进行设计、广告策划的人员,对养老项目进行宣传。该公司通常以3个月或6个月短期投资、年化利率从9%至12%不等为诱饵,引导老年人投资。为了博取老年人的好感与信任,公司还会举办联谊会和组织外出旅游,在组织活动时,进一步推销养老项目,让老年人为项目“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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