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四十三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国家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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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第三十七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指一点号基于一点资讯客户端、凤凰新闻客户端、小米手机内置浏览器、OPPO手机内置浏览器4端所产生的原始综合数据,通过计算公式,加权推导出相应的数值(指数),用以衡量统计周期内原始数据在多个参考维度的综合表现,并由高至低排名。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八条 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办法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总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