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项研究中,论文通讯作者、德国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 Leonie Wenz和同事合作,将全球1600多个地区的当地气温和降水数据与过去40年的气候和收入数据相结合,模拟了不同气候情景对经济生产力的潜在影响。
据论文介绍,令全球收入减少是气候变化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表现之一,为对气候变化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预测对于公共和私营实体的适应规划都很重要。不过,研究模型常常受到长期气候结果骇人而多变性质的限制。
这些损失主要来自温度变化,但论文作者推断,如果考虑额外的气候变量,估算损失还会增加50%。此外,收入最低国家和历史上排放最低国家的收入损失估计比高收入国家多61%,比高排放国家多40%,提示进一步变暖会加剧气候不平等。
他们的研究模型预测显示,相较于没有气候变化影响的基线水平,到2049年全球经济或因之前的排放收入减少19%。这些估算损失将超过按《巴黎气候协定》限制变暖的相应成本的6倍,提示在21世纪下半叶缓解气候变化所能带来的经济获益。
论文作者总结认为,本次研究数据显示,全球经济或将受到人为导致的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而收入最低国家或成为收入损失最大的国家。(完)
云上平台登录入口网页官方正版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群聊纠纷案,一小区业主因在群中“激情发言”被“踢”出业主群,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群主、管理员恢复其群成员身份,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钱、2元钱。最终,法院驳回了该业主的起诉。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燕某、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用“愚蠢”“没有人格”“回头清算”等侮辱性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认为,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定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移出了群聊。随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男子发表侮辱性言论后被管理员移出群聊。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徐某不服,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移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中新网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孙自法)气候变化如何影响全球经济?国际著名学术期刊《自然》最新发表一篇气候变化研究论文称,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预测全球经济到2049年的平均收入或减少19%。该研究模型还进一步指出碳排放不受限的潜在后果,以及这些后果对全球的不平均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