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在用热水锅炉大气连通管座处安装有金属堵头,执法人员结合锅炉总图图纸对该锅炉设备进行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全面排查。经查实,涉案锅炉为燃油(气)热水锅炉,用于浴场洗浴供水,额定工作压力0 Mpa,系常压热水锅炉。2023年12月21日,因上述锅炉水管破裂,当事人将该台锅炉大气连通管拆除并在大气连通管座处安装金属堵头,封闭了大气连通通道,形成密闭系统且未停止使用,致使该锅炉处于承压使用状态,存在极大的使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停用该台锅炉,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案发后,当事人完成对上述锅炉的整改,重新安装大气连通管,恢复了该锅炉的大气连通功能。
前期,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线索,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轴承计数钢丝跳绳的直径项目不符合GB/T 19851.20-2007标准,当事人生产的中考训练跳绳直径、质量项目不符合 GB/T 19851.20-2007,上述产品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与A公司(已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另案处理)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A公司生产一批轴承计数跳绳和中考训练跳绳,其中,轴承计数跳绳720条,单价3.5元/条;中考训练跳绳720条,单价为3.8元/条。A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当事人发货。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以4.9元/条的价格售出轴承计数跳绳360条;以5.1元/条的价格,售出中考训练跳绳480条。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后,将剩余库存做毁形处理,并发布召回公告。经核算,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跳绳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28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8元、罚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8月至案发,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群及在线下组织分享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圣亨太岁生命1号”和“圣亨太岁生命2号”产品。当事人在对涉案产品进行推广时,宣称涉案产品具有“促进DNA合成、促进抗体产生”、“加速人体伤口愈合”、“修复受损细胞”、“提高免疫B、T细胞”、“防止白内障”、“提高免疫功能”、“抑制癌细胞转移”等功效,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为了推销涉案产品而虚构的话术,并无科学依据。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均标识有“本品为食品,非保健品及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文字内容,系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任何疾病治疗功效。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9月20日至案发,当事人在自有微信小程序“潇洒堂”上发布“圣斯芬青梨罗汉果固体饮料”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有效解决十大亚健康疾病:1、鼻炎;2、过敏;3、哮喘;4、咽喉炎;5、口腔溃疡;6、呼吸道疾病;7、肺部小结节;8、体质差免疫力低下;9、肺弱导致的各种症状;10、便秘”“远离病毒、全民护肺、提升人体免疫力、老人孩子都爱喝”等涉及疾病治疗和保健功能的表述。经查涉案食品系普通食品,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了涉案广告宣传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动因体育倒闭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欧凡制衣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库存待销售的产品本体上带有某学校校徽的校服产品共计8款,均无水洗标、无校服生产企业信息、无执行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这8款校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擅自仿制T恤长袖(白色)、T恤短袖(白色)、T恤长袖(蓝色)、T恤短袖(蓝色)、运动裤(夏)、运动裤(春秋)、运动短裤、女运动裙裤等8款学生校服,其在款式、颜色、校徽等方面与原版校服高度相似,且当事人擅自在产品本体上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名称。当事人创建了标题中包含“**实验小学校服”“春秋校服”字样的2个微信群,通过在微信群接龙、在微信小程序创建标题中包含“校服团购”字样的团购链接,以及线下直接交易等途径向该校学生家长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学生校服。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生产上述校服共计8款1907件,已销售1029件,库存878件,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10980元。
前期,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以直播方式售卖假冒奢侈品。接报后,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排摸的基础上,锁定了当事人隐匿于宝山区某居民小区内的实际经营场所,并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见标有LV(LOUIS VITTON)等商标标识的各类款式的包、丝巾及配件等共计400余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前述产品均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起,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名为“大酱中古”的店铺,并以直播带货的形式对外销售前述涉案商品。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已达人民币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校服产品878件、罚款人民币11098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39元的行政处罚。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运动裤(夏)、运动裤(春秋)、运动短裤、女运动裙裤的绳带要求和使用说明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31701-2015及GB/T2596.4-2012。当事人生产的T恤长袖(蓝色)的耐光色牢度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T31888-2015及GB/T2596.4-2012。经核查,自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共计191件,已销售158件,退款85件,库存33件,货值金额人民币1069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39元。
前期,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6月10日至6月11日,当事人派出庄某华、杨某组成的审核组对天龙特卫(北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二阶段现场审核,2023年6月11日完成审核,审核组出具的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第6页5.5项认定获证组织“无外包过程”,而《管理体系审核记录表》中Q8.5.1、Q8.6、Q8.7、QES10.2项目中又记录了获证组织外包供应商入围招募行为,两相矛盾;当事人案卷复核人员原技术总监李某荣未复核出审核记录与审核报告之间矛盾,当事人对天龙特卫(北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了通过审核的认证决定。上述事实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四)项的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闵行区虹泉路1078号井亭天地生活广场的电梯维保单位。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注册代码:31303101122011030032)进行检查,通过扫取轿厢内的“上海智慧电梯”二维码显示,2024年2月11日该电梯半月保维保开始时间为当日9时9分00秒至当日11时13分27秒结束。执法人员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后,查实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