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河北检察”微信公号发布的解读文章,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刑诉法还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同时原则上不适用无期徒刑,但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还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九五至尊vi9599888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名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经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根据该解读,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三名不满14周岁的嫌疑人的行为,达到了实施故意杀人并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等应追究刑责的条件。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上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