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案的土地,陆丰市林业局作出的《关于南塘镇南湖村破坏占用林地现场勘查情况报告》称,现场为破坏占用林地建造民居区,涉及林地面积为22.35亩,林种属于经济林,非林地面积为3.4793亩。
陆丰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一开始决定规划的厝地就是60多户,后来因村民与村小组对厝地处分的结果产生冲突才退了30户的厝地金,最后造成60多户均建了房子,也即是说其犯罪故意就是非法出卖60多户房子的面积并造成了该占用结果,其后虽然退回厝地金和阻止村民建房并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在案证据中收款收据是收取了27户各1.8万元,收取7户各6000元,共计52.8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为52.8万元。
2024年6月27日,陆丰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陈木欢、陈某彬的起诉。当天,陆丰市法院裁定准许陆丰市检察院撤回对陈木欢、陈某彬的起诉。
steam免费版下载陈木欢是广东汕尾陆丰市南塘镇南湖村人,曾任南湖村委副主任兼南新村小组组长。近日,陈木欢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2014年,村民反映宅基地用地紧张,召开村民大会后,他作为村干部组织将村后的地龙埔地块进行平整,计划用于村民统一建房并收取厝地金。因部分村民认为抽签不公平,抽签结果无效,统一建房一事搁浅。之后,部分村民私自占地建房。
陆丰市法院认为,陈木欢、陈某彬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法不符,不予支持,应予纠正。
2018年11月,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发布一份《公告》称,现公安机关查明,陈木欢于2009年11月17日和2014年3月10日殴打他人,拟对陈木欢作出行政处罚。“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木欢有权利到南塘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2022年12月,陆丰市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陈木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的2019年6月2日,陆丰市公安局曾出具一份《传唤证》,其中显示,“兹传唤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木欢于2019年6月5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依法拘传。”
法院裁定书显示,陈木欢2019年11月6日被抓,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因原审判决刑期届满,法院已于2021年5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陈木欢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时作为村干部,在组织南新村集体建房时,他没有为自己牟利。集体盖房一事搁浅后,他发现有村民联合村干部私自占用土地盖房,遂进行了举报。他认为,五年后,他因集体盖房一事被抓,是举报对象的打击报复。
陆丰市法院认为,陈木欢、陈某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件材料显示,根据当地多位村民的说法,地龙埔被平整前,长满杂草荆棘,坑坑洼洼,大家不知道这片土地是什么性质。集体建房一事搁置后,很多村民私自在这里盖了房子。南湖村的村干部称,南湖村各自然村的土地规划及土地使用都由各自然村自行规划。地龙埔的土地是南新村小组集体所有,由南新村小组规划使用,南新村小组曾对地龙埔进行了平整,平整后对规划宅基地一事进行了公示。
一审时,陆丰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木欢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法不符,认定陈木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木欢上诉,汕尾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时,陆丰市法院认为,陈木欢等明知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林地),仍擅自雇佣他人进行平整并决定规划成宅基地分配给各农户建造房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木欢再次上诉,汕尾中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二次重审期间,今年6月,陆丰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陈木欢的起诉。
陈木欢称,他当时也对这份“过期”的公告感到奇怪,他当时正在举报当地部分村民和村干部。他最终没有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9年11月,他在广州期间被来自陆丰的刑警抓获,之后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9月,此案一审在陆丰市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木欢、陈某彬分别在任南湖村委会副主任兼南湖村委南新村小组长、副组长期间,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伙同陈某发、陈某堂等人在未经林业局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解决南新村各农户住房困难为由,雇佣陈某州对南新村西侧俗称“地龙埔”的地块进行平整,规划成宅基地并分配给村民建楼房,收取每户“厝地金和押金款”18000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8.87亩,原有植被为乔灌木林,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重审时,陆丰市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陈木欢、陈某彬明知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林地),仍擅自以解决南新村各农户住房困难为由,雇佣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并决定规划成宅基地分配给各农户建造房屋,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用于建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且经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11.45亩,原有植被为乔灌木林,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达到了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标准。综上,陈木欢、陈某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陈木欢表示,从自己被刑拘到最后检方撤回起诉,历时近五年,他一直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他希望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后续也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3月,汕尾中院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汕尾中院撤销陆丰市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陆丰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彬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陆丰市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本案中,陈木欢、陈某彬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平整土地并规划为宅基地采用有偿抽签方式分配给各农户建造房屋,并未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盗用村小组名义实施的犯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1969年生的陈木欢,曾是陆丰市南塘镇南湖村委副主任兼南新村小组组长。他说,他于2014年首次当选村干部,后来再次当选。
庭审中,陈木欢认为自己无罪。他的辩护人提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属于林地,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按照林地实施有效管理;陈木欢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不应对扩大的损害后果负责;陈木欢曾到相关部门控告部分村民抢地占房。陈某彬辩称,他没有参与,对本案不知情。
2014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南湖村南湖新经济合作社2014年9月5日曾出具《关于要求给予批准同意我村安排宅基地的请示》,其中称:“南新村现有人口1500多人,一直以来没有安排宅基地,由于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导致农村住房拥挤,大多数村民强烈要求安排宅基地解决居住困难问题,经村组调查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将本村后地龙埔原杂乱的空闲地清理后作为新农村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后分配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居住,面积五千多平方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批准。”
2014年11月7日,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南塘国土资源所曾对南湖村委南新村组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该村组存在未经批准安排宅基地及乱占、乱建,不停止违法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陈木欢称,2014年,他当选南湖村村委副主任以及南新村小组组长时,很多村民反映没有厝地(指宅基地)建房,要求召开村民大会分配宅基地。于是,南新村召开了村民大会,大家同意将村后面的“地龙埔”平整为宅基地,盖房村民每户上交18000元作为厝地金给村小组搞公益事业,共有65户报名参加抽签。之后,部分村民认为抽签不公平,此次抽签作废,集体建房一事搁置。
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鉴定书》显示,涉案现场位于南新村地龙埔,分为东西两个地块,占用面积12579平方米,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相邻未被破坏山体植被丰富,具备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基本生态功能,根据对历史卫星影像图和有关条件研判,原有植被为乔灌木林;占用林地建设村民住宅,造成土壤腐殖质层及表土不复存在,已不具备植物自然生长条件,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种植条件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