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进一步实地走访,约谈企业负责人,检察官发现有三家体育企业在使用第三方平台作为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处理系统时,并未将上述处理系统与本市单用途预付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行政机关未能及时掌握商户预付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用途、余额等重要信息,致使消费资金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天博tb体育网页版10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刑事检察追赃挽损,帮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静安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室在走访时发现,辖区内有部分提供体育服务企业存在过度低价宣传诱导充值、违反限额规定、资金用途未尽披露义务等问题,遂决定立案调查。
静安区检察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检法协作,探索打造支持起诉审理工作范式,推动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发展,切实解决特殊群体的诉讼难、维权难问题。
据杨某某交代,其因日常开销大,工资入不敷出,遂萌生利用公司名义向家长虚构优惠课程占有钱款的想法,并将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头像换成公司LOGO,收取钱款后用于打赏主播、日常消费。现查明,从2023年11月底开始,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课程费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杨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认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低价课程骗取课程费,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涉案公司主动向家长提供相应课程,承担损失。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经公开听证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意见。2024年9月11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消费者,其在购买和接受课程服务时处于缔约弱势地位,又因涉案小程序已下架,难以自行获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起诉能力存在不足,属于支持起诉对象,且本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
为破解刘先生举证难问题,静安区检察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询问小程序开发者杭州S公司负责人,确认小程序停运事实。为尽早固定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至S公司经营地杭州调取小程序后台数据,包括刘先生等27名消费者会员卡信息、课时使用情况等内容。检察官根据相关证据查明,刘先生于2022年11月向涉案舞蹈公司购买舞蹈培训次卡,并通过小程序预约课程。2023年1月起涉案舞蹈公司闭店,小程序停止提供服务,而刘先生购买的课程在有效期内,尚有课次未使用。
“本案暴露出涉案企业在员工内部管理、财务操作流程、合同保管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避免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承办检察官说。
“像体育服务类预付卡,往往针对特定人群、交易金额较大,消费时间跨度相对较长,若消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商家经营状况不善,极易出现服务难以兑现、退款难等风险,导致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引发社会风险。”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我在舞蹈培训机构办了一张课程卡,还没开始上课店铺就倒闭了,现在既没办法联系商家退款,之前使用的后台程序也下架了,这该怎么办?”
检察官认为,涉案舞蹈公司拒不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刘先生依法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主张公司退回剩余课程费用。此外,另有20余名消费者与刘先生面临同样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对类案支持起诉,破解举证难题,保障消费者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一点小生意,发卡数量、金额还要备案?”“客户预付充值的钱个人微信收取后肯定要统一转给公司的。”“这些预付钱款要接入信息监管系统,这我不太清楚。”
2024年7月5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同步开展追赃挽损、释法说理等工作,先行保障涉案家长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14日,静安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对辖区内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对已发现的尚未接入预付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健身企业予以监管;同时,对辖区内其他体育类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同年7月12日,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已对涉案三家企业进行督促,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信息接入预付卡消费信息监管平台,并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宣传引导,对辖区内体育类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企业进行培训,解读预付类经营活动相关法律规范,强化企业法律和责任意识,为后续整改落实打下基础。
2023年12月起,静安区检察院陆续对刘先生等27名消费者与涉案舞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支持起诉。2024年3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出庭支持起诉。2024年3月起,静安区法院陆续全部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对27名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涉案舞蹈公司退还预付款共计8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2019年5月,某培训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乐器培训、文化艺术辅导课程。某日,该公司课程销售人员杨某某以公司搞促销,充值一定课时费不仅能享受课程折扣,还可赠送课程为由,让凌女士直接将钱款支付至其提供的微信账户。2023年12月,公司偶然得知杨某某虚构课程活动并利用个人微信收取课程费用,经自查后发现还有其他家长上当,遂立即报警。
承办检察官经初步调查,了解到刘先生在购买舞蹈卡时与商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者信息一无所知,且商家提供的后续约课小程序突然下架,刘先生无法提供能直接证明其与商家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更无力证实剩余课次或课时数,维权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