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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还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在道路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测速仪等设备,收集、固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骑手,企业要实行派单管控。
《规定》明确,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截至2024年9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540万辆,目前仍以每天上牌约4000辆、每月上牌约10万辆的速度增长。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日益凸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城市有序运行。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推荐一个买足球网站《规定》共8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外卖即时配送等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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